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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理事会统筹、理事长领导、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须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四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付标准、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出标准、审批程序: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每笔超过50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四)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 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出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章程。

第三十条 直接用于受赠人的公益支出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章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4.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5.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6.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7.交换交易收入

8.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九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适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本基金会旗下各专项基金的统一管理,捐资合作设立的专项基金应合法合规,不得违规约定并确保规范运作。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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