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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布行为,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内容,以规定的方式,将其相关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布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二)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目标、计划、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目标、数额、计划、用途、成本预算及开支情况,募捐活动合作伙伴、合作方式等。
基金会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布。
基金会开展联合募捐活动,还应公布联合募捐合作协议,募捐方向,募捐财产使用计划、成本分担等内容。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公布列支情况。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所有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布全部信息。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种类、资助标准,申请、评审程序,工作规范等。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基金会关联方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六)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等。
上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在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础上,本会为进一步公开透明运作,还将根据自身情况公布更多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布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出版物(年报、通讯等)、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公布信息。
第七条 为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本会利用多种有利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公开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四章 信息公布管理
第九条 信息公布的工作流程、规范:
(一)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二)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布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二条 对已公布信息的修改流程、规范:
(一)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
(二)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
(三)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对已经公布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公布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公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布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自觉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情况存在疑问,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是可以公布的信息,由基金会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