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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

 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

(一)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贫困家庭

(三)资助空巢老人、失独家庭关爱项目

(四)资助孤残儿童;

(五)为重大灾害提供援助,资助自然灾害援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二)编制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从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受助对象需求、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

第七条 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

(一)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三)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四)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直登的向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阶段性项目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掌控项目整体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全面的总结报告,反馈项目实施效果。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和财务审计,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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